關于對商標法規的理解和介紹
世界各國都有自己相關的法律與法規,標志設計必須符合商品銷售與地區的法規要求,發達國家這方面法律、法規非常完善和規范。我們在國際市場上銷售商品時,就必須認真研究當地的法律與規范,不能隨心所欲,只片面追求工藝性和藝術性,應避免其所忌;要符合國際慣例,以便向有關部門申請注冊,取得商標的專用權與合法的國際及國家的流通身份。
字體標志設計欣賞
我國的商標法規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十條規定,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
(1)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、國旗、國徽、軍旗、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,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名稱、圖形相同的;
(2)同外國的國家名稱、國旗、國徽、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;
(3)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、旗幟、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;
(4)與表明實施控制、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、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,但經授權的除外;
(5)同“紅十字”“紅新月”的名稱、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;
(6)帶有民族歧視性的;
(7)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;
(8)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。
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,不得作為商標。但是,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、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;已經注冊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十一條規定,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
1)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、圖形、型號的
2)僅僅直接表示商品質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數量及其他特點;
3)缺乏顯著特征的。